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职工因执行职务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患上职业病时,有权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同时,对于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则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并由所属单位按照月度方式予以支付。
然而,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通常不应超过12个月。
如遇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者,经过鉴定确认后,可适度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受伤状况来确定,且发放标准仍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原工资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午餐补贴等各项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原工资一般以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