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机构频繁地拖欠薪资,致使劳动者无奈之下不得不选择主动离开,该用人单位应对此情形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就此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提交相关申诉请求,并通过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