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取决于实际情形以及贵公司的相关规定。
若无明文规定则可视为自动离职,通常需由贵司依据员工旷工行为以及违反劳纪规定对其进行解聘。
自动离职系指劳动者在未获批准辞职或要求终止雇佣关系未获认可的情况下私自离岗或违约逃离工作岗位;
亦包括劳动者未经合理说明无故离岗;
另外,还有部分劳动者受到高薪待遇的吸引而擅自转职,这些都属于自动离职的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