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动者提出的请假请求缺乏合理性或未能按照既定程序进行,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视其为无理申请,拒绝批准该请假请求,并且劳动者未能按时到岗应视为旷工。
如果该种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尽管劳动者提出的请假请求缺乏合理性或未取得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如仍坚持不批准,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对劳动者进行旷工处理并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