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天津市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2号)中的相关规定,女性职员在生育期间享有以下福利假期:
首先,已婚妇女在怀孕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可享有为期128日的产假。
具体的产假期限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1)若为自然分娩,则产假为98天,其中包含了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若生育子女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需额外增加产假30天,如无法提供额外产假,则需向该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实得工资作为奖励;
(3)对于预产期前的休假,女职工可提前申请15天,但如果因预产期前生育而导致产前休假未达15天,则剩余部分将与产后产假合并使用。
反之,若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则超出部分将按照病假相关规定处理;
(4)若生育过程中遇到难产现象,女职工可额外增加产假15天;
(5)若生育为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名婴儿,女职工可额外增加产假15天。
其次,对于怀孕的女职工而言,如选择终止妊娠(包括人工终止),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相应的产假:
(1)若妊娠不足12周终止妊娠,可享有产假15天;
(2)若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可享有产假30天;
(3)若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可享有产假42天;
(4)若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可享有产假98天。
最后,关于产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女职工在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再乘以享受产假天数来确定;
(2)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