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已经购买且获取了完整的税收凭证或者产权证明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交易。
这种交易需要按照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十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并且不再需要向区县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开具名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书》的文件作为手续之一。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