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准则,若雇佣方决定解除某位劳动者的劳动合约,则须为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
基数乘以年限。
其中,“基数”意指该名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待遇,而“年限”则依据劳动者在雇佣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服务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超出了雇佣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