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况。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设立方式:
首先是以合同方式设立。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即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应当详细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宅的具体地址,以及对该处住宅的享用条件。
此外,还需要确定居住权限期,这个期限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定。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无偿的,但是双方亦可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继承法律关系中,即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居住权授予特定的人。
在遗嘱中,必须明确居住权的各项条款,并且遗嘱本身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是通过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例如,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等,当这些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发生变更时,居住权也会相应地得以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