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法领域中,公司若要实施裁员计划并向员工要求签订自愿离职协议,这无疑是违反了现行法规准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并非因员工自身原因而导致遭公司主动解雇,公司应对受影响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示赔偿。
若员工对该决定持有异议,此举可被视为非法解雇行为,此时公司须额外承担支付双倍补偿金之义务。
因此,公司强制性地要求员工签署辞职信的做法,无疑构成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