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间合同又被称为中间商合同或中介合同,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其中一方作为居间人,为委托方开拓商业机会、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方则根据居间人为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报酬。
居间合同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一种独立且具有明确名称的合同类型;
其次,它属于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以及无需特定形式的合同;
再次,其所涉及的标的物是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居间性质;
此外,居间合同的参与者具有特殊性;
最后,居间合同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
在撰写和签署居间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果委托人需要对某些信息进行保密,那么就必须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保密条款;
第二,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了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信息,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他将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居间合同已更名为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