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了两位孩童之间的斗殴事件,导致其中一方的孩子遭受到了人身损害。
在此情况下,这两名孩子的家长均需对另一方孩子所受之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亦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
然而,若学校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