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企业因雇员不能够胜任其所担负的职责而予以解雇,则需向劳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必须依法对该雇员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处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雇员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要求,或者与之相同工种、同等职位的其他员工相比较,未能达到相同的工作量水平。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恶意地提高定额标准,使得雇员无法完成既定的任务。
关于经济赔偿方面,应根据雇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如果雇员在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时间内被解雇,则应视为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反之,如果雇员在不满六个月的时间内被解雇,则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雇员,企业不能立即予以解雇,而是应当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这些措施仍然无法胜任工作,那么企业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雇员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