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赔偿标准,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以下列举常见情形供参考:
1.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已经就延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可根据该合同中的约定来确认相应的赔偿标准;
若是在合同中未对该事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则可以参照已交付房价总额,并依循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及逾期时长等因素,计算得出赔偿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将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迟一天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当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降低要求时,应当以违约金超出其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标准作为衡量尺度,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3.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出提高要求,则应以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数额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