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开发商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首先,物业管理费用以及违约金二者之间无法互相抵扣。
物业管理服务与开发商售房业务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两个独立的合同主体。
从法律层面来看,“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用”这两者之间并无抵消之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