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竞业限制的经济赔偿金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限额规定,即要求该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然而,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并非仅仅取决于此,更重要的是其是否会损害到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项基本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且必须明确规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若未能做到这一点,则需尽快进行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