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挂名股东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在于确保足额出资。
当公司债权人以此为依据,主张以登记在公司法定机构中并未履行其出资承诺义务的股东应当为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在不足额出资所产生利息的范围内负有补充赔偿责任时,那么该名义股东如果以自己仅是名义上的股东而并非实际出资者作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将对此予以驳回不再支持。
然而,名义股东在补足了其应有的出资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