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当员工在绩效考核中被判定为不合规时,雇主在作出与其解除劳务关系决定之前,必须先与该员工达成明确的协议,并确保这一决策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支撑。
倘若员工无法胜任其当前职位,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如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方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雇主需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而对于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的员工,雇主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反之,若雇主未经上述程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