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土地或建筑物的征收与拆迁过程中,针对被征收物中的装饰装修部分,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得当。
针对这一问题,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并未将室内自主装修装饰部分的补偿金额纳入其中。
若就此问题发生争议,被征收当事人或者拆迁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定。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当事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类补偿:
首先是基础补偿金;
其次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及其内部装修的补偿费用;
再次是安置费用以及搬迁费用;
此外还包括困难补贴以及奖励措施;
最后是针对房屋内各类家用电器设备迁移的补偿费用;
以及非住宅用房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