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由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但仅以其中一方名义登记的问题:
当某位父母全资为其子女生购置的不动产,并将产权仅登记在出资者子女之名下时,可视作是对其自身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行为,此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然而,若有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出当时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协议或声明,以证明出资父母曾明确表示过向子女的配偶赠予,否则在通常的情形下应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