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孕妇的法定产假为158天,其中包含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基础产假期98天。
对于辽宁省内所有符合生育条件并生下子女的女性员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之外,还将额外获得60天的延长产假。
在此期间,她们的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都将保持不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