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退还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向对方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契约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话,将被剥夺索回已支付定金的权利。
而在其他情形之下,当事人皆可与对方进行磋商,尝试取回支付的定金。
定金,是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协议决定的,为了确保合同义务得以履行,其中一方需要在履约之前,提前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替代品。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于:
首付款在履约之前就已经提前支付了,并且它的金额也得以事先明确,这样,可以借助定金罚则的实施来促使双方共同认真履行契约义务,进而达到担保之效果。
若当事人同时签订了违约金和定金的条款,那么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如果定金无法完全补偿因一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那么对方有权请求赔偿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