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业领域中,组长在工厂内上班的旷工行为并不导致自动离职,而是应该等待达到连续三个工作日无勤方可引起公司注意,给予提醒警告。
若员工并未更改此不良倾向,最终可能导致公司采取更为严肃的措施,即解雇该员工的决定。
自动离职则是指员工依据自己以及所在企业的实际状况,未经企业正常程序批准,擅自结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常见的情况包括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请求未获批准,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却遭到拒绝,于是选择自行离开岗位或违反规定擅自离岗;
还有些员工未向上级领导说明具体原因就突然消失不见;
另外,部分员工受到其他企业提供的优厚待遇的吸引,未经许可便擅自转投他处,这些都属于自动离职的范畴。
员工自动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为普遍的因素便是他们所承受的劳动压力过大,薪资待遇过低,并且由于工作内容的技术含量较低,难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因此,员工有权享有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权益。
离职与辞职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但是一旦与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便无法再次回到原公司任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