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征收部门在经由其与相应被征收人共同商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则该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之规定,根据已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并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