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纠纷方面的仲裁请求,其时间期限设定为自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的一年内。
若在这期间出现了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况,那么从时效中断的那一刻起,便需要重新进行计时。
反之,若是发生了仲裁时效的中止现象,那么在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便应从那时起,继续对该期间进行计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