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如果购买人并不知情该房屋为共有财产的事实,且以合理公允的价格达成交易,那么这类买卖合同便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反之,倘若购买者明明知道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却仍旧未经全体共有人的明确授权与书面同意而擅自达成买卖协议,那么这样的合同就应当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