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便房产证上有所涉人员的姓名,却并无实际出资者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此类房产仍然可能被看作为个人资产性质。
若由某一方的父母全资购得并在产权登记中署名为出资方子女的住所,这将被视为仅是他们向独生子女一方的专属性赠与,此时此房屋便应被确认为夫妻中单独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