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所要求的时间跨度自逮捕之日的次日开始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对于案情过于复杂以至于期限届满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则可以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这种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那么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再增加一个月;
同时,如果是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出现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及大型犯罪团伙案件;
跨区域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或者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搜集证据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可以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体而言,这部分内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