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购买房产时已经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要想成功地取回已经交付的定金,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条件。
首先,如果因为购房者个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署预售合同,那么他/她将无权要求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当其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法比如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
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
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没有告知他们所购房屋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双倍的金额来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