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期限为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若仲裁委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及受理条件的,应立即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申请人;
反之,如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仲裁材料存在缺失或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