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夫妻离婚前已经签署过相关的约定,那么便应依照该约定的内容来进行事务的处理。
若并无任何约定,且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购房贷款的责任,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需自行商议如何处置,如若无法达成共识,以下是可能采取的处理方式:
1.当夫妻双方都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时,他们需要进行竞价以决定最终的归属权;
2.若夫妻中有一方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并不反对,那么房屋评估机构会依据当前市场上的房价对房屋进行估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3.若夫妻双方都不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