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而隐瞒了自身所持有的房产资产信息,鉴于购买房产往往涉及繁琐复杂的程序与漫长的等待期,在日常生活中的日常互动过程中,恐怕有意愿购置房产的一方难免会无意间透露一些关于购房事宜的蛛丝马迹。
因此,当配偶的行为举止显得神秘莫测或者异常反常,使得另一方产生了对其持有其他房产的疑虑时,另一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寻找证据,例如查看配偶的票据凭证、存款往来记录等,以了解近期是否存在大额支出,以及是否曾向房产公司进行过资金转账等相关信息。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某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至他人名下,通常情况下,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另一方将会察觉到这一未经授权的过户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以获取有关该次交易的具体时间以及交易对象的详细资料。
3.在离婚诉讼中,若某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甚至剥夺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发现前任配偶曾经实施过此类行为,则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