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购买房屋的消费者理应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的第三年内,向房地产开发商追索由于延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在此期间内启动了针对开发商的维权行动,那么从维权主张正式提出的那一刻开始,时效将再度进行为期三年的倒计时。
对于仲裁时效方面的规定,同样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执行;
倘若未明确此类规定,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应原则来处理该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