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一次性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话,其享有两种权利途径以寻求救济或谋求改变裁决结果,即可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裁决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特定类型的劳动争端纠纷,除非本法另行有明确的规定之外,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被视为终局性的裁定,并且从裁决作出的那一刻开始便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以下是属于这种情况的劳动争议范围列举:
(1)针对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索偿请求,其总金额尚未达到当地当年度月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由于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