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而非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时,则必须给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具体金额为[本文中英文两处均为"2N"]。
然而,当涉及到裁员事件时,所主张的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其数额为[本文中英文两处均为"N"]。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就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因此,如果在裁员过程中提出要求支付2N的补偿,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