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关于个人隐私权防护的核心准则,一旦员工终止与其雇主的劳动合同,那么该企业再向其父母发出访谈电话通常被视为是侵害隐私权的不当行径。
隐私权无疑属于每个人应有的最基本权利,它涵盖了对于个人信息保密以及享有个人生活空间的自由等多个方面。
企业并没有权力在未得到明确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向员工的父母泄露任何个人资料或者进行不必要的联络。
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侵犯,同时也会给到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负面且深远的影响。
若您认为贵司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对您的隐私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犯,那么您完全有权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正式投诉。
保护自身的隐私权、维护个人尊严以及合法权益,这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