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仲裁法》之规定,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均具有审理并确定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权限,然而在涉及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各自所在的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求时,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利就此进行裁定的机构。
2.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倘若仲裁机构率先接受并且已经做出了决定,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将失去审理该案件的权限;
反过来说,若人民法院先行受理,则仲裁机构便无权再行作出相应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