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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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法院确认仲裁协效力的法律效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

一、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1、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2、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

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

3、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法院确认仲裁协效力的法律效果

1、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按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效力的时候,一般仲裁委员会会先于人民法院受到申请并且做出决定的,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如果还有什么类似的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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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此方面有些困扰,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力度应该怎么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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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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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发生一些纠纷,现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确认仲裁的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其争议交由中立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2]仲裁以其高效、亲和以及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推崇。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商事争议尤其是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就确认仲裁而言,确认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
在有的文章中,类似的仲裁行为被称之为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award by consent, agreed award)[3],认为该裁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裁决。但严格说来,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和本文所述确认仲裁不仅仅是提法上的不同,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有差别。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强调的是仲裁结果的表现形式,突出的是“裁决”,而确认仲裁则强调的是仲裁过程,突出的是仲裁“程序”。
(二)确认仲裁的属性
1.确认仲裁符合仲裁的契约性特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其民商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重要特征。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具体的某一仲裁机构,约定仲裁所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等,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同样,当事人选择比普通仲裁更简捷的仲裁程序,选择将双方或多方都达成了一定合意但仍存有部分疑虑的和解协议或合同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和保障,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进一步体现。仲裁只有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商事权利。
2.确认仲裁顺应了对“争议”内涵进行宽泛解释的国际仲裁发展趋势和法律实践。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条的规定[4],仲裁对象主要是“经济纠纷”,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且不能私下解决时,当事人才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才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确认仲裁中,当事人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呢?这涉及到对纠纷或争议的理解问题。
何为纠纷或争议?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何兵在其《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中认为,“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还有学者认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一旦与对方不相平衡和协调,交往双方就可能发生冲突而引起争议,这种争议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纠纷。从本质上来说,经济纠纷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冲突”[5]。
两位学者的观点既有相似之处,也略有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两位均强调纠纷是利益的冲突,是利益冲突带来的一种状态。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纠纷是一种“对抗状态”,认为纠纷是“暴露的或显形”的争议,而后者则认为纠纷是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的“不相平衡和协调”,没有使用“对抗”的措辞,认为纠纷包括“潜在的或者隐性”的争议。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纠纷或争议既有潜在的、隐性的,也有暴露的或显形的。著名国际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在1997年就指出,“虽然是有争议才会有仲裁,近期一连串的案子显示法院对何谓争议是作越来越宽泛的解释,这应是配合大趋势来支持国际仲裁”,“仲裁员常会对一些表面看来没有什么争议的债务去出裁决书”[6]。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对合同争议进行宽泛解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lt;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条对何谓“合同争议”作了如下界定:“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从学者的观点及司法实践、仲裁实践来看,对争议进行宽泛理解,是符合时代精神的。确认仲裁是对仲裁实践中争议宽泛理解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作,顺应了市场主体的需求。
上面是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要怎么处理,我朋友现在遇到了一起劳动纠纷,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是好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的异议,在实践中主要是两种情形,一是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有异议。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那么当然就无效力可言。所以,当仲裁协议存在于往来的函电中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协议已经达成,而另一方则认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二是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异议。即双方对仲裁协议的客观存在都予以承认,但一方认为仲裁协议不符合有效要件,是无效的,另一方则认为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
一、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仲裁协议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处理,其效力牵涉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对仲裁协议的异议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由一方提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均有异议的,双方均可以提出。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授权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非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等都不能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
二、须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确认权的机构来确认。依照我国的法律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享有合同效力的确认权;而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确认权;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仲裁加以审查和监督,所以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进行确认,但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是被动的,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做了不同的决定和裁定,应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
  第
三、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将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还规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后果就是,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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