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所列明的购房者姓名与实际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时使用的名称并不完全相符,这并不会对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产生直接影响。
鉴于此,我们可以明确指出:
虽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购房者和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者的名字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然而物业维修基金本身却是依附于房屋而存在的,因此无论名字是否一致,其金额都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确定的,这就意味着,房屋所需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已经依法设立。
然而,在未来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时,其上所列明的名字仍然会沿用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购房者姓名。
法律依据: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