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建筑物违建系农民家庭中唯一居所,在此种情形之下,此类建筑可能面临强制性拆除之命运。
2.倘若一个家庭持有过多住宅地,其数量超过了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标准,且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为合法继承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将这些已建成的房屋强行收回,而更倾向于采用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以及宅基地转让等方式来加以处理。
3.对于那些未按法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该证书规定进行建造的违建建筑而言,在适当的处罚(如罚款)、纠正错误和补办相关证件后,这类建筑也将得以保留,而非遭到拆除。
4.对于那些在早期虽属违建但现今却符合相关要求的农业发展设施,尽管其在早期曾被视为违建,但如今仍将予以保留,而非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