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决书与裁定书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判决书致力于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案件结论及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相较之下,裁定书则更侧重于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例如,当人民法院需要做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等裁定时,便会运用裁定来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
2.在同一案件中,仅能存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供执行的判决书,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书却可能存在多个。
3.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裁定书则既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传达。
4.对于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上诉和抗诉时限有所不同。
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为十五天;
而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为十天;
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同样为十天;
但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缩短至五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