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正式步入退休生活之前的最后五年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其辞退。
如果劳动者已经为当前雇佣单位服务了长达十五年之久,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剩下不到五年的时间,那么即使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亦或是经过相应的培训乃至调换工作岗位后仍然难以适应新的职责需求,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将其解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