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者患有焦虑症并显现出无法胜任指定工作、经培训或调换相关岗位后仍然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一行为需遵循预先告知的原则,即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或是在提前通知的基础上另行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额外补偿。
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忽视,须根据相关法规,按法定标准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