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进行退款这一问题上,需要考虑诸多具体情形:
首先,当消费者因所购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顺利交房、或是交房之后经过权威机构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符合标准、又或者是在交房后出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的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房请求。
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消费者便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其次,倘若消费者仅仅是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产生的后悔情绪,并无其他合理原因,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一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否则无端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