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一举措无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所谓“N+1”式赔偿方案,即是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在正常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额外补偿,方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中,“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月数工资,而“1”则代表了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尽管这两种形式的月工资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但其具体含义却大相径庭。
前者所指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后者则特指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自然月的月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