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合法合规。
首先需要明确,若在婚前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首付款项,并且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送给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的,那么这笔款项便可被视为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按揭部分的费用,那么在计算时,另一方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
其次,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协议,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如果双方在婚前对于财产的归属并未做出任何约定,那么这些财产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者财产形式的转变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在婚前,某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而且房屋的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也是该方,同时产权证也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就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过程,虽然这并不改变该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当离婚发生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在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可以参考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照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的出资额)来计算出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总而言之,如果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是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都承认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