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仲裁庭审活动圆满落幕之后,若仲裁庭未能全面、公正地做出裁决处理,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允许申请人撤回诉讼申请;
此外,倘若申请人选择再度发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理所当然地需要予以受理。
然而,一旦仲裁庭已经对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决定,那么当事人便无法再行撤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