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州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档次或差别的区分。
无论是户口性质,还是个人身份和性别的差异,所有参保人所需要承担的保费额度,均依据其相对应的缴费基础与比例来确定。
具体而言,关于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设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项的上限为24930元人民币,而下限则相应为4588元人民币;
同时,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在内的总体缴费上限被设定为28368元人民币,而下限则为5674元人民币。
对于特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其缴费上限同样为24930元人民币,而下限则为4986元人民币。
至于失业保险,其缴费上限为36072元人民币,而下限则为2300元人民币。
在上述缴费基数设定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用人单位及员工在参加社会保险时所需承担的缴费比例情况如下:
首先是养老保险,其中单位需承担14%的比例,而员工则需承担8%的比例;
其次是医疗保险,单位需承担6.85%的比例,而员工则需承担2%的比例;
再次是失业保险,单位需承担0.32%、0.48%、0.8%三个不同档次的比例,而员工则需承担0.2%的比例;
最后是工伤保险,单位需承担0.2%至1.2%七个不同档次的比例,而员工则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对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士来说,他们的缴费基数设定及缴费比例情况如下:
首先是养老保险,其缴费上限为24930元人民币,而下限则为4588元人民币;
其次是医疗保险,其缴费金额为7214元人民币;
最后是失业保险,其缴费上限为36072元人民币,而下限则为2300元人民币。
在缴费比例方面,灵活就业人员需承担的养老保险比例为20%,医疗保险比例为8%,失业保险比例为1%。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同调整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劳动者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
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专户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
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遵循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