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更改建筑的实际用途及功能特性;
2.在未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对现有建筑进行非法改造、重建和扩建;
3.临时期限期满后仍未能及时拆除之建筑;
4.未经授权修改已获核准的设计图纸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施工所建成的建筑物;
5.非法转让位于特别行政区内已被城市化覆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农业用地后,在此基础上所兴建的建筑物;
同样地,非法转让村民自用的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之非农业用地上所建之建筑物亦属此列;
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以及公共绿化用地等特定区域内所兴建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