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应依据具体事实予以权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由涉事各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妥善解决争议;
其次,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寻求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威组织进行调解或按既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如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法定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再由当地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
对于单位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涉及到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