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危房进行鉴定时所设定的标准为:
结构已遭受严重损害或者承重构件已然属于危险构件,这些构件随时都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以及承载能力,无法确保居民在其中居住和使用的安全性。
按照危险程度的不同,危房可以被划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两种类型。
所谓整幢危房,便是指房屋结构随时都存在着整体崩塌的可能性;
而局部危房则是指房屋结构中存在部分构件可能随时发生崩塌的情况。
至于危险构件,它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了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不再适用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